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0年8月1日訂定

  113年2月21日修定

  • 本準則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訂定之。
  • 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是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包括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 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 本校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 目標: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 對象:適性化並能彈性調整。
  • 時機:平時及定期。
  • 方法: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並以多元評量取代之
  • 評量結果須兼顧客觀數據及質性描述,並保密且尊重隱私。
  •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依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其中定期評量占該學習階段成績60%,平時評量則占40%。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另,本校畢業成績委員會於10521日決議,六年級下學期定期評量實施二次,包括第一次及畢業考。若要變更,則再另期開會決議。

  •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實施方式如下:
  • 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 本校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    丁等:未滿六十分。

以上等第計算均為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並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應予以補考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統計

  • 補考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該次成績
  • 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 本校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本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公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 本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本校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本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學習期間扣除經本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學生則依本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辦理

  • 本校就學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均應妥善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 本校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應登錄於學籍冊內,於每學期末呈予教導主任及校長核示。
  • 本校學生於實施定期評量期間,經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 有關中輟學生就讀中介教育成績處理,分為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50%,其中定期評量成績以中介教育機構定期考查成績及原就讀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之平均數登錄;平時評量成績則委由中介教育機構評量。
  • 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 本準則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暨本校畢業成績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本校畢業成績委員會由校長、教導主任、教學組長及高年級教師共同組成。